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8967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丹,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文书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