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8509号之一
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宁,女,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计2692元,由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泽海
人民陪审员祝捷
人民陪审员刘翠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