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凤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4488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林镇思源路123、1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理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阳,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培宁,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中景橙石生态景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双双
人民陪审员  魏玉强
人民陪审员  黄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