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仙富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1201号之一
申请人:成都仙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成都量力钢材物流中心******附**。
法定代表人:程双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楠,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正**
法定代表人:胡艳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其,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蔡山西路248号。
责任人:谢林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其,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仙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第三人四川彭山众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成都仙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裁定查封、冻结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名下价值394.6万元的财产。现成都仙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仙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名下价值394.6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