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403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9698896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正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07399966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JAWQ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沃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403民初2120号民事调解书,应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货款317472.5元及利息等款项。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000余元,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均无有价证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BU××**、川B7××**、川B2××**汽车3辆。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3年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目前实际控制金额1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于2023年3月13日对上述3辆汽车进行了登记式查封,因均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对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