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03民初111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彭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正2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507030739966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泰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1栋1单元13层1308-1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6729050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科绿建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眉山市宇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泽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2元,撤诉减半收取实收8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