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南充市嘉都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03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清泉寺大桥收费站旁。
经营者:**,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坝坪区。
委托代理人:何浩,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都京街道办事处服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明疆。
被执行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北侧天禾嘉泰11栋。
法定代表人:明超。
南充市高坪区可纳租赁站与南充市嘉都服饰有限公司、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本院(2018)川1303民初24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都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都服饰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本部47670120000007911账户的存款960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南充市嘉都服饰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本部47670120000007911账户的存款53066.30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51050173623600000536_1账户的存款1792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志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