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288号
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甘露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南坪区望鹤路北侧天禾嘉泰11栋11-2-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彭佳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财产线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账号×××54),限额27147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