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402号
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甘露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南坪区望鹤路北侧天禾嘉泰11栋11-2-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彭佳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28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了保全。现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以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28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1475元(财产线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账号×××54)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