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财保1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甘露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北侧天禾嘉泰11栋11-2-1-1。
法定代表人:彭佳木,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川0114执保28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银行存款271475元。成都市世雄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经撤回起诉,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银行存款2714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子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