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17号
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北侧天禾嘉泰11栋11-2-1-1。
法定代表人:彭佳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艇,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
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40405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1月10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九百四十万四千零五十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章 倩
书 记 员 张 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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