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6民初183号
原告:**应,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自由职业,住铜鼓县。
被告: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望鹤路北侧天禾嘉泰11栋1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54110563B。
法定代表人:明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钱德军,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应(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 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段小荣
书 记 员 邹庆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