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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申请执行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执576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玉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5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志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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