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河街2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46056。

法定代表人:周智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马祖镇京什小区5幢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230PQ8R。

法定代表人:王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滔,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3民初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1.请求驳回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3民初976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管辖权决定;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在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3民初976号提出的诉求;3.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之诉讼费与律师费等。涉管辖权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属于债权受让方,应在转让成立的前提下,才可提请诉求,况且三方协议(签署地在重庆)签订时有明确债权转让成立的条款,现就余剩款项的支付有争议,理应该在原三方协议签订处(重庆)重新审理。管辖权应在重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获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故本案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管辖权异议无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华刚

审 判 员 许 斌

审 判 员 王海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 竹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