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马祖镇京什小区5栋。
法定代表人:王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0号。
法定代表人:周智勇。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川068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861.00元、利息12885.26元及后期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948.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260.26元(未含2021年2月1日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