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什邡市马祖镇京什小区5栋。
法定代表人:王保明。
被执行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
庆市江北区电仪村80号。
法定代表人:周智勇。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腾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2021)川068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64861.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到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重庆市巴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几十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的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10月12日。
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债务还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建军
审 判 员 沈 黎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丹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