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卓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保184号
申请人四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万春路北段300号万春苑2栋附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326××××4X8。
法定代表人:徐洪林。
被申请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少陵路281号蜀馨苑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0C。
法定代表人:黄存云。
申请人四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5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