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7628号
原告:北京宏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富来***公寓综合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路缤纷家园1-1-301。
法定代表人:**如。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北京宏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北京宏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宏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