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民初3539号
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6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雅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