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把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04民初884号 起诉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月18日,本院收到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起诉人工程款1354027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日起诉人同被起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签订了主体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起诉人承包被起诉人施工的宁夏建筑设计院综合办公楼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地下段和地下段全部土建主体施工,工期190天,地下每平米473元、地上每平方米375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终审总价11754027元。截止2016年3月1日,被起诉人尚欠起诉人工程款1354027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施工地点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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