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803号之二
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燕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案件受理费4392元,因原告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现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4367元。
审判员  黄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宥辰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