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01民初804号之一
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白路131-133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稻城县金珠镇德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红,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成都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