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20民初849号
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大英县新城区环城路219号。注册号91510923367408717G。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4元,减半收取1642元,由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