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6677号
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谢厚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大英县新城区环城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6740871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大英县蓬莱镇南峰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梅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