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35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若璠,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39号永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657X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环城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67408717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