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3民初35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若璠,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39号永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657X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环城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67408717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