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民初2898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若璠,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39号永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657X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环城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67408717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代文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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