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23民初2898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若璠,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39号永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657X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新城区环城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667408717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代文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