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2行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四川省大英县新城区环城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92366740871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梁平区双桂街道桂西路行政中心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8008652230Y。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政策法规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蒲继承,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君,该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男,生于1968年9月2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55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遂宁市宏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