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特185号
申请人: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宁城区裕竹小区02-8-6-1号。
法定代表人: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6层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卓航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申请人时代卓航公司请求:确认时代卓航公司与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于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第十一届全运会省建比赛训练场馆及配套设施项目综合训练馆土建结构工程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分包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本案诉讼费用由钢结构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4月20日,时代卓航公司与钢结构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第二十条所列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珊
审判员*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