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中执字第786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宁城区裕竹小区
法定代表人黎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扬雁翔,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60号裁决,于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八十五万九千四百零五元一角八分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以八十五万九千四百零五元一角八分为基数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三万四千二百八十一元六角四分元、律师费五万五千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苏向京
执 行 员 潘 冰
执 行 员 高春晖
二○一五 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