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特95号
申请人: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遂宁城区裕竹小区02-8-6-1号。
法定代表人: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申请人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受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其提出的确认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第十一届全运会省建比赛训练场馆及配套设施项目综合训练馆土建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其请求确认2008年4月20日签订的《第十一届全运会省建比赛训练场馆及配套设施项目综合训练馆土建结构工程分包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遂宁市时代卓航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