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477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申请人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滨河路犀江盛景****。
法定代表人吴加洪。
被申请人吴加洪,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申请人刘洪远,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加洪、刘洪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44,394.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吴加洪、刘洪远、***价值344,394.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344,394.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