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贵与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1047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滨河路犀江盛景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信用代码:9151152857072997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与被告兴文县洪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