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3民初2743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林,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青龙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
负责人:马秉雨,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