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准予撤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03民初1194号
原告:***,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
法定代表人:范雪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恒通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等已经协商解决好赔偿事宜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维詹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