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322执463号
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申请人营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30544.6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承办人员做工作,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332973.6元(其中: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人防易地建设费330544.6元,执行费2429元)。至此,申请人营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有关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款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