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22执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雷克。
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雷克与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林支行账户上的存款扣划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易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