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22执2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雷克。
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雷克与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营山县城新营渠路南侧的“三星首座”项目1、2、3、4层及-1、-2层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易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