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22执2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雷克。
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雷克与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营山县城新营渠路南侧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营国用(2014)第06791号】解除查封。
将被执行人营山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营山县朗池镇磨子街东段1-1-611建筑面积2613.3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原不动产权证书号:营国用(2014)第06792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易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