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终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
法定代表人:杨仁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根成,男,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守国,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审第三人:唐洪成,男,汉族,1955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根成、唐守国、原审第三人唐洪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1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丽
审 判 员  陈 萱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延娟
书 记 员  田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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