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5256号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迎***5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5231060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96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青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