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77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757813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娟,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原质监局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35625951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96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安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岳池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广安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岳池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