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1财保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师范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1HN9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967N。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作出(2025)川1621民初1303号之一民事裁定,对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广安岳池九龙大街支行账户20351162100100000120011000156的存款冻结2,404,193.92元。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岳池九龙大街支行账户20351162100100000120011000156存款2,404,193.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