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有限公司;岳池县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1民初1303号 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师范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1HN9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2967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限额2,404,193.92元内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岳池县银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安岳池九龙大街支行账户23160108190********的存款冻结2,404,193.92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