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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敬东、成都迪维特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281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成都迪维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易春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迪维特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