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17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荣贵,广东瀛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FDL7X,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工业区D栋2层D220-221。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
被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62568H,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3472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1664555.74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1113256元、利息人民币516080.74元、受理费人民币1647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3747元)。其中执行款人民币1113256元、利息人民币516080.74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受理费人民币1647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3747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2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120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惠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冯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