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927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申请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工业区D栋2层D220-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FDL7X。
法定代表人朱志才。
被申请人朱志才,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
被申请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62568H。
法定代表人黄朝兵。
被申请人深圳市上成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工业区D栋D220-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924L。
法定代表人涂立峰。
上述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朱志才、深圳市上成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408883.68元的财产,该项保全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编号:109101919202200134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申请人中铁中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朱志才、被申请人深圳市上成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408883.6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 范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