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479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485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财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二环路南大闫社区凡***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327921143Y(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诉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财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财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