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4693号
原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485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第三人:重庆东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津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2119998G。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东湖路南侧长兴城D区3幢302(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0256730665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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