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961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485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