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某等与成都某甲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1民初1128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清河乡清河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信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银杏街道壹街社区上海东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领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街道家园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悦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成洛大道5888号龙泉国际汽车博览新城4栋16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鑫源漫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八一路北段18号1栋10单元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信勉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领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悦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鑫源漫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3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